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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将现新格局 部分案件将“一裁终局”
源自:法制日报  2008-04-28 01:04:50        页面文字: [小] [中] [大]
 

  “五一”前夕,得知部分劳动争议案件将实行“一裁终局”,从四川来北京打工的老王很是郁闷:“这事咋没让我碰上?”

  此前,老王为讨回2800多元的工资,不但平生头一遭申请了劳动仲裁,还第一次跟两级法院打了交道。更让他没有想到的是,到这场官司打完时,两个夏天已经过去。而根据将于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他的案件“一裁”就能“终局”。

新法实施前

  走完所有程序难讨一分工钱

 “那是在3年前。”老王告诉记者,他还清楚地记得那天的日子———2005年5月22日,经老乡介绍,他到河北大元建筑劳务工程分包有限公司承包的北京国际花园工程工地干活。4个月后,工程完工,忙碌了整整一个夏天的老王满怀希望等着领工钱。然而,他并没有如愿。大元公司负责人告诉老王等人,他们不是该公司招用的工人,也不在该公司施工人员花名册内,其工资应由具体的工程承包人张某(包工头)负责。回忆起当时的情景,老王至今还愤愤不平,他一连问了记者几个为什么:“我确实在大元公司的工地上干活了,他们为什么不承认呢?他们为什么不给工钱呢?”后来,老王向大元公司的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的劳动仲裁委员会递交了申请,要求裁决大元公司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2005年10月12日,丰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

  丰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老王虽然不是大元公司直接招用的工人,但其认可张某是其挂靠人员,老王又在张某分包的一个施工小组中打工,故可以认定老王曾在工地上从事劳动。因此,作为劳务分包企业的大元公司应当支付老王的工资。2006年3月23日,丰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大元公司应支付老王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2800余元。

  得知裁决结果,老王心里乐开了花,但他“高兴得太早了”,因为不服仲裁裁决的大元公司,向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告诉老王,用人单位一提起诉讼,仲裁裁决就不生效了,官司还要打下去。

  2006年10月19日,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了与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基本一致的判决结果。

  大元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得到消息,老王很气愤:大元公司分明在拖延时间,不愿给他工钱!

  2007年7月2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支持了老王的请求,驳回大元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由于大元公司没有主动履行判决义务,2007年9月,老王向丰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8年4月,老王到法院询问执行结果。承办法官告诉老王,案件还在执行中。

  老王听后不禁感慨万千:“不到3000块的工钱,拖了这么久还没拿到,真耽误工夫,可那是我的血汗钱啊!”

  记者在采访中得知,老王的遭遇并不是个案。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环节,但只有诉讼才能终结劳动争议,所以任何一方当事人对前一环节的处理结果不满,就可以启动后一环节,使劳动争议经历仲裁、法院一审、二审等所有法定程序。这些程序走下来,至少也要花1年的时间。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这一现状有望被改写。

解开繁琐的结

  一裁终局提速劳动争议处理

  据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副主任孙德强介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最大的亮点就是,针对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繁琐的问题,设计了“一裁终局”模式。

  “一裁终局”对老王这样的劳动者更具有现实意义。如果老王的案件发生在2008年5月1日之后,那么他在仲裁机构里就可以拿到终局裁决。如果大元公司没有主动履行裁决义务,他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是等到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后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助理俞里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一裁终局’模式非常有利于及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劳动者来说,如果他认为自己的权益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得到了保护,就不会再将劳动争议起诉到法院,也不用担心用人单位为了拖延履行义务而起诉到法院。”

  据孙德强介绍,实行“一裁终局”的范围涉及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时间、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有条件的“一裁终局”制度设计,改变了原有格局。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在接受采访时说:“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劳动争议处理的格局将变成‘双轨制’,即部分案件‘一裁终局’制,部分案件仍是‘一调一裁两审’制。这种劳动争议处理格局,有利于劳动者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俞里江评价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提升了调解和仲裁的地位,重构了调解、仲裁和法院的关系,形成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组合拳”。现在我们要做的是,确保各种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良好衔接。一方面,建立健全调解组织和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增强调解结果和仲裁结果的权威性,提高对调解或仲裁的终局把握能力;另一方面,依法将司法的保障作用前移,对达成的调解协议和作出的仲裁裁决,确保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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