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宝典 职业经理人 学子前程 政策法规 最新动态 HR信息
职业资讯 猎头故事 企业内训 人才测评 校园动态 工具下载
  职场资讯 >> 政策法规 >> 正文  
 高级搜索
 精彩导读
会被HR快速否决的求职者
专访严建荣:“九、十月
北大女硕士万元购置面试
激励您的员工助您成功
组织变革的十条军规
清华大学志愿者:“我看
 热点博文
不找借口找方法
解决困难的“维他命”
化危机为转机
生命不过是许多分钟的组
坚持到底就有报酬
平衡事业和家庭
做黄蜂还是做蚂蚁
等车定律的启示
 联盟站点
·博思人才网 郑州
·河南IT人才网 洛阳
·河南制造人才网 开封
·河南食品人才网 新乡
·河南医药人才网 许昌
·河南汽车人才网 焦作
·河南广告人才网 南阳
·河南服装人才网 安阳
·河南房地产人才网 信阳
·河南酒店人才网 其他
“竞业禁止”何等情况下生效
源自:博思人才网  2008-05-10 09:05:47        页面文字: [小] [中] [大]
 

询问:我是一家百货公司的销售主管,三年前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保密协议,其中有一条规定,如果我离开公司三年内不得到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也不得自己经营同类业务。现在我想自己注册一家经营相同业务的公司,请问我是否应遵守该条款?

  答复:张女士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是“竞业禁止”条款,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从上述规定看,是否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是“竞业禁止”条款是否生效的前提条件,同时竞业禁止条款所限制就业的期限最长也不得超过三年。所以,“竞业禁止”条款是否生效要看是否符合上述规定,如果符合,劳动者就应该遵守。

 

 
源URL:            [打印本页]  [复制文章地址]  
 
·单位招工收取抵押金违法 求职者有权不交 ·学历“注水”严重 谁造成了诚信危机?
·外企书写合同该用中文外文“保密协议”不算数 ·提醒用人单位:五类员工需负“竞业禁止义务”
·案例分析:当核心高管突然提出离职时 ·如何设计一份合理的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
评论人 评论内容 我要评论
十年博思 | 关于博思 |  相关法律 | 帮助中心 | 著名用户 | 联系我们 | 用户建议 | 加入博思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1996 - 2008 bossh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2008© 博思人才网™ 版权所有
  河南人才网,河南郑州人才网,河南招聘网,郑州招聘网,河南求职网,郑州求职网,河南人才市场,郑州人才市场
  本站提醒求职者在求职过程中不要向用人单位交纳任何费用,包括培训费资料费信息费等。
  电话:0371-63691800 传真:0371-63691801 客服QQ:188371800博思人才网友情提示:有事请留言 咨询信箱:boss@bosshr.com
  公司地址:河南省郑州市农业路72号国际企业中心A座1205博思人才网
  备案序号:豫ICP备05007213号